存款合同是實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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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款合同是實踐合同

存款合同是實踐合同

1、存款合同必須在儲户將款項交付銀行經確認並出具存款憑證後才成立,實踐合同泛指需要完成必要手續才能成立的合同。所以存款合同是實踐合同。

2、存款合同是存款人與存款機構之間訂立的客户將資金存人存款機構,存款機構開具存單或存摺給存款人,存人資金由存款機構支配,存款人按照約定到存款機構支取本息,存款機構有義務按照約定無條件支付本息給存款人的協議。

3、存款合同是要式合同或實踐合同。存款人與金融機構達成意向之後,還必須支付貨幣資金才能成立合同,這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沒有存款本金的交付,便不可能有存款合同的成立;存款合同不成立,必定沒有存款人交付存款本金的事實存在。並且,存款人交付的貨幣資金必須是合法的,因為只有貨幣資金是合法的,存款關係才有可能是合法的,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合法貨幣必須是真實的而不是偽造的、變造的貨幣,貨幣資金的來源須是擁有合法所有權或持有權的資金。從以上的論述可以看出,存款合同關係的成立必須具備兩方面的條件:一個是存單或存摺的真實性,另一個是存款關係的真實性,這在理論上被稱為存款合同的雙重真實性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認定:“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般糾紛案件中,除應審查存單、進賬單、存款合同等憑證的真實性外,還應審查持有人與金融機構問存款關係的真實性,並以存單、進賬單、對賬單、存款合同等憑證的真實性以及存款關係的真實性為依據,作出正確處理。”綜上所述,存款合同是要式合同或實踐合同。

4、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以合同除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需要其他現實成分為標準將合同劃分為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區分之意義在於確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標的物風險轉移時間。典型的實踐合同有: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存款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由於對實踐合同含義的不同理解,導致了學者對中國《合同法》有名合同中究竟有幾種是實踐合同的不同認識。保管合同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被我國學者公認為實踐合同。既然將這兩類合同歸為實踐合同則這兩類合同必然具有某種內在的共性,需要法律加以特殊的規定。但卻未發現這兩種合同之間的內在共性。唯一使這兩種合同與其他有名合同相區分的特徵是“交付物才成立或生效”,這種共性的缺乏與特徵的存在顛倒了因果關係的邏輯性。而且,中國合同法中對保管合同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規定有所不同。根據中國《合同法》第 367條[2]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而《合同法》第210條[2]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5、存款合同存款人將貨幣資金存入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按規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協議。存款合同的法律特徵:

①合同當事人特定。

②格式合同。

③實踐性合同。

④要式合同、有償合同、雙務合同

以上詳細為你解説了存款合同是實踐合同,存款合同的性質有許多,法律特徵並不是單一的。實踐合同的法律特徵也是豐富的。對於存款合同與事件合同的概念有相當多的內容,不是寥寥幾筆就可以概括出來的,且對於存款合同的性質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在認識上存在不同觀點。如果您對於該內容有濃厚的興趣,可以諮詢本站6宿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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