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務合同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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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務合同證明

解除勞務合同證明

單 位 名 稱法人代表營業執照號碼單位性質職 工 姓 名性別族別籍貫身 份 證 號社會保險號合 同 號合同起止日期工齡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原因,屬以下第 項等 項情況:

合同期滿; 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 單位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 職工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 職工自謀職業要求辭職,單位同意; 職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職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 職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單位開除、除名; 

10、職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1、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受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12、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 

13、單位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需裁減人員; 

14、由於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雙方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商; 

15、單位瀕臨破產,需精減人員; 

16、單位宣告破產; 

17、單位被依法解散; 

18、職工在試用期內提出解除合同; 

19、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職工勞動; 

20、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 

21、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 

22、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23、職工參軍入伍; 

24、職工考入大中專院校學習,且單位不支付工資和保險待遇; 

25、上級組織要求調動,雙方協商一致; 

26、經人民法院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終止勞動合同; 

2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情形。 

被聘用職工本人意見:

籤(章)字: 

年 月 日 

用工單位意見: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勞動行政部門簽署意見: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注:本證明書一式三份,職工本人、單位、勞動行政部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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