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與離職證明怎麼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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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與離職證明怎麼寫的?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與離職證明怎麼寫的?

1、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茲有本單位職工 ,性別 ,身份證號碼

勞動合同類型為 ,(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工作崗位為 ,勞動合同起止時間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單位實際工作年限起於 年 月 日,共 年 個月。因(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2) , 根據相關法律的 第 條第 款第 項規定,本單位於 年月

日終止(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

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注:本證明書一式四份,原合同雙方當事人、失業保險機構、社保經辦機構各一份。

2、離職證明

茲有 (姓名)同志於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間在我公司擔任 職務,在職期間,工作努力,無不良工作表現。現因

原因申請離職,並已正式辦理離職等相關手續。以後其一切相關事宜均與我司無關。

特此證明

公司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離職證明一樣嗎?

1、離職證明,是表示是員工自己主動、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書,是表示用人單位和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3、其二者的區別是在與勞動補償方面會不同。

4、無論是離職證明還是解除勞動合同書,均表示與原用人單位在法律上沒有勞動關係了,不影響和新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三、離職證明的用途

1、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勞動關係。

2、證明按照正常手續辦理離職。

3、證明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或應聘新的職位。

4、可以憑此轉人事關係、社保、公積金等等。

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還有離職的證明在一定程度上是不一樣的,一種是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一種是用人單位和員工協商之後解除勞動合同,離職證明可以證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已經解除了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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