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責任的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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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責任的承擔
非法解除勞動合同包括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和勞動者非法解除勞動合同。對於前者的法律後果,勞動者具有選擇權: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只有在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情況下,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否則不應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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