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可以急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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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可以急辭嗎

一、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可以急辭嗎

可以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二、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6條的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欺詐是指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故意陳述虛偽事實、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捏造假相,誤導對方,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而訂立合同。如用人單位誇大工資標準,勞動者使用虛假學歷證件等。脅迫是指當事人一方以暴力或其他手段,威脅、強迫對方,或以將來要發生的損害相威脅,致使對方屈服其壓力,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思而訂立合同。如限制人身自由,強行收取保證金,抵押金不予退還等。乘人之危是指乘對方處於危難之際,誘騙或強迫對方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思接受某種明顯不公平的條件而訂立合同,如用人單位趁勞動者生活窘迫急於找到工作之機,將勞動者的工資壓得過低,與其實際勞動力價值不相符,如果勞動者不同意即以拒籤勞動合同相威脅,使勞動者不得以而接受顯失公平的合同條款。採用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勞動合同,違背了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也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因此屬於無效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得通過免責條款逃避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例如,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勞動合同無效是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就不得事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此種情形下的免責條款,如果約定也將被認定為無效。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強制性規定是國家立法要求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必須遵照執行的有關規定,例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有義務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向勞動者收取定金、抵押金等。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必須遵守,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或者條款沒有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是約束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勞動關係的法律文件,因此勞動合同的簽訂要符合法律規定才是具有效力的,一旦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是會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提出辭職用人單位也是要支付報酬的,否則雙方可以請勞動仲裁部門進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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