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有效和無效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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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有效和無效部分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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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合同無效和部分有效

根據《合同法》,具有以下情形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對於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是否無效略有不同。只有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才會無效。損害合同相對方利益的,合同仍然有效,但向對方可以要求變更或撤銷合同。
判斷合同無效,要從合同整體能夠達到的目的去判斷,以及無效部分是否是合同的決定性因素或締約基礎。如果合同沒有無效情形,但部分條款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合同的條款具有可分割性的,則部分條款無效。合同部分條款無效,不影響合同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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