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勞動合同部分無效賠償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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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勞動合同部分無效賠償怎麼處理?

一、在我國勞動合同部分無效賠償怎麼處理?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1、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至於雙倍工資根據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無效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

1、全部無效

根據《勞動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無效勞動合同的表現形式為: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2)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如果訂立勞動合同時,當事人一方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有意製造假象欺騙對方,致使另一方上當受騙,造成與實際情況不符的認識和判斷,從而同意訂立的勞動合同,則屬於採取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威脅手段,指當事人一方用可能實現的危害對方人身或財產安全的行為相要挾,迫使對方違背意願而與其訂立勞動合同。無論是採取欺詐手段還是威脅手段,所訂立的勞動合同都違背了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它的後果是侵犯了一方當事人的權益,因而這種勞動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2、部分無效

(1)部分無效勞動合同是指,其部分條款無效的合同。根據《勞動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2)另外,根據《勞動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也就是説,勞動合同的無效不能由合同雙方當事人決定。

在我國勞動合同部分無效賠償的處理一般是根據勞動者實際付出的勞動來衡量其價值的,勞動報酬的金額也是根據單位相近崗位的勞動者報酬來給與的。目前相關法律條例也對無效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進行了仔細的解讀,目的就是為了幫助更多的勞動人員瞭解無聊勞動合同的要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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