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死亡勞動合同終止證明怎麼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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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死亡勞動合同終止證明怎麼開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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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死亡勞動合同終止經濟補償有嗎




    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職工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或者工傷保險補償。如果是符合工亡,就應當享受工亡相關待遇,獲得賠償。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工傷保險條例》



    第15條 第一項:



    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如果滿足以上條件,構成工傷的,那麼職工可以請求以下賠償或者補償項目:



    1、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3、供養親屬撫卹金



    標準為:



    配偶=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40%,



    其他親屬=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30%



    (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如果不符合以上標準,不構成工傷的,那麼職工家屬不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賠償。



    新工傷保險條例,在原有的基礎上,進行部分改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2010年12月20日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6號確定,2011年1月1日開始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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