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終止延期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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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終止延期的勞動合同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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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員工哺乳期終止勞動合同怎麼處理




    《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4條規定,除《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紀、失職舞弊、追究刑事責任情形外,勞動者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合同應當順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特別提示:



    1、勞動合同順延,一般無須另行簽定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提出續簽勞動合同不應當變更合同條款,勞動者也不應當拒絕用人單位按原條款提出的續簽要求。



    2、僅僅由於勞動合同順延導致勞動者符合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不得作為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



    在勞動法的規定中,屬於哺乳期的女性是受到公司的特殊待遇的,不應當無故進行辭退員工,由此類似情況用人單位應當主動支付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金。當然,一般用人單位最好不要出現此種情況,女性有權進行生育,同樣其的勞動能力也不應當受到否認或者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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