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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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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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這種情況要拿出收購時的合同或者協議書,説明之前員工工資的支付方,否則員工是可以向當前單位主張權利的。因為勞動合同法規定單位更改法人或者被收購,勞動合同繼續有效。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視情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和單位發生勞動糾紛,可以通過“一裁兩審”的勞動仲裁和訴訟的途徑解決。

首先,向當地的區縣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服仲裁裁決的,向當地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因為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工資作為雙方的勞動關係的建立,從這一點上來説企業無論在什麼情況系都不能推脱和勞動者的關係和相關的保護權益保障措施。所以即使企業被收購了,勞動者還是應該得到相應的賠償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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