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起訴 - 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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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起訴,法院應予受理?

哪些起訴,法院應予受理?

只要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就應該予以受理,對於一些疑難和特殊情況,司法解釋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如果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病員及其親屬對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醫療事故結論沒有意見,僅要求醫療單位就醫療事故賠償經濟損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予受理;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因新情況、新理由,一方當事人再行起訴要求增加或減少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作為新案受理;

()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後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院如何審理上訴案件?此文檔推薦好友 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除依照本章規定外,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因此,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的審理程序與第一審案件的審理程序基本相同。不同的主要是:

1審查的訴訟請求與第一審有所區別。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根據這一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上訴案件時,並不一定要對原案件中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作全面的審查,可以只就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即針對上訴人提出的原判決。裁定中需要撤銷或者變更的部分案件事實,以及上訴人在上訴中主張的民事權利有無事實根據進行審查。同時,對原判決、裁定在適用法律上是否正確作全面審查。

2.某些上訴案件可以不開庭審理,而第一審案件必須全部開庭審理。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閲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後,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逕行判決、裁定。這一規定明確了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案件是原則,可以不開庭審理的是例外。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案件,仍然要詢問當事人,只有在事實核對清楚的情況下,才可以不開庭審理。

3.適用第二審程序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的規定,但不能適用簡易程序的規定。

4.適用第二審程序審理上訴案件,必須全部組成合議庭進行,即使是事實核對清楚,可以不開庭審理的案件,也必須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不適用第一審程序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獨任審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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