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哪些情況下法院不予受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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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哪些情況下法院不予受理離婚?
律師解析:離婚訴訟法院不予受理的情是: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提起離婚訴訟;
2、判決不允許離婚、調解和解的離婚案件,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再次起訴;
3、原告撤訴或者按照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六個月內有新情況、新理由再次起訴。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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