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人員競業限制協議範本最新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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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編號:
協議簽訂地:
甲方:(用人單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勞動者)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各國勞動協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有關規定,雙方在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下,就競業禁止事項達成協議如下:
一、競業限制業務
競業限制:指甲方或其關聯企業從事或計劃從事的業務和與甲方或其關聯企業所經營的業務相同、相近或相競爭的其他業務。
競業限制期限:競業限制期限為員工與公司任何一方與對方終止或解除勞動協議之日起____個月內,員工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公司有競爭的業務。
競業限制區域:指甲方或其關聯企業從事或計劃從事其各自業務的地理範圍。
二、乙方的義務
1、乙方承諾對保密信息嚴格保密,並在其與公司的聘用關係終止時向公司返還所有保密信息及其載體和複印件。
2、在期限內不以任何方式向公司或其關聯公司的任何其他與使用保密信息的工作無關的僱員、任何競爭對手,為公司利益之外的任何目的向任何其他個人或實體披露任何保密信息的全部或部分,除非該等披露是法律所要求的。在這種情況下,披露應在該等法律所明確要求的範圍內進行。
三、對價及其取得
甲方對乙方承諾,在乙方履行協議義務的期間,或者協議結束後離開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後一段期間內,所履行約定的競業限制的義務,公司應給予競業限制補償金。雙方可協商解除競業限制的協議,不可單方面解除本協議。
四、違約救濟
乙方一旦違反本協議的約定,給公司和其關聯公司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並且通過任何訴訟獲得的金錢賠償都不足以充分補償該等損害。乙方同意,公司和其關聯公司有權通過臨時限制令、禁止令、對本協議條款的實際履行或其他救濟措施來防止對本協議的違反。並且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五、協議的效力
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雙方首先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提起的訴訟均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本協議一式兩份,協議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