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違約解除勞動合同需要遵守服務協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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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違約解除勞動合同需要遵守服務協議嗎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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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違約解除勞動合同需要遵守服務協議嗎



    這個要看公司當初和職工簽訂的服務協議的具體內容了,一般除了書面勞動合同的,也不會有其他的服務協議的。但是隻要證明是屬於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都可以向用人單位索要經濟賠償。


    《勞動合同法》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所以,用人單位違約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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