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需要備案嗎?
一、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需要備案嗎?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不需要進行備案,但是需要用人單位進行印章員工進行簽字確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包含的內容有:用人單位以及勞動者雙方的基本信息;甲方需要向乙方支付的賠償金項目以及金額;離職手續以及社保公積金的轉移手續辦理;對於違約情況的説明;對於法律糾紛進行説明;落款等內容。
二、相關內容拓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13種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5、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10、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1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在用人單位沒有違法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需要簽訂一份解除勞動關係協議書,協議書中需要對於各項問題進行明確的規定,並且必須要在雙方均統一的基礎上進行簽訂,才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如果對於其中的條約有異議的,可以向用人單位及時提出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