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生死條款有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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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生死條款有法律效力嗎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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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生死條款有法律效力嗎

公司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中規定“跑業務時若發生工傷,與公司無關,自已負責。”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簽訂的“生死條款”有法律效力嗎?勞動者該如何維權?
勞動合同中的“生死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88)民他字第1號《關於僱工合同應當嚴格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定問題的批覆》中規定:“工傷概不負責”是違反有關勞動保護法律法規的,應該認定為無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以下三種情況構成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第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第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已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的;第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也就是説,國家已經用法律規範的形式確認了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不得通過簽訂勞動合同的方式來免除自已在法律上的責任,或者排除勞動者的權利。例如用人單位在合同中寫上“工傷概不負責”、“死亡概不負責”等內容,並且利用各種手段迫使勞動者簽署含有上述內容的勞動合同。根據法律規定,這樣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歸於無效,用人單位不能排除在上述問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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