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違約責任免責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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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違約責任免責事由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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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違約責任免責事由有哪些

房屋買賣合同違約責任免責事由有:
1、不可抗力。
我國現行房屋預售合同或現房銷售合同中一般都規定了不可抗力條款,有些甚至把施工單位逾期交工、政府批文遲延下達也約定為不可抗力。
只要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一概免除開發商的責任,這種規定對於買方極為不利
另外,在法律另有規定時,即使發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責任,在此主要是指遲延履行後的責任。
即一方遲延履行債務之後,應對在逾期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所致的損害負責。
此外,對於不可抗力免責,還有一些必要條件,即發生不可抗力導致履行不能之時,債務人須及時通知債權人,還須將經有關機關證實的文書作為有效證明提交債權人。
2、其他法定免責事由守約一方未採取適當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債務人對擴大的損失部分免責。
此外,當事人還可協議約定其他免責事由,但必須符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對於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履行,應當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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