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違約的免責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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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違約的免責事由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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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違約責任免責事由有哪些

房屋買賣合同違約責任免責事由有:
1、不可抗力。
我國現行房屋預售合同或現房銷售合同中一般都規定了不可抗力條款,有些甚至把施工單位逾期交工、政府批文遲延下達也約定為不可抗力。
只要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一概免除開發商的責任,這種規定對於買方極為不利
另外,在法律另有規定時,即使發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責任,在此主要是指遲延履行後的責任。
即一方遲延履行債務之後,應對在逾期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所致的損害負責。
此外,對於不可抗力免責,還有一些必要條件,即發生不可抗力導致履行不能之時,債務人須及時通知債權人,還須將經有關機關證實的文書作為有效證明提交債權人。
2、其他法定免責事由守約一方未採取適當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債務人對擴大的損失部分免責。
此外,當事人還可協議約定其他免責事由,但必須符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對於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履行,應當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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