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購房條件的買賣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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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購房條件的買賣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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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失效的條件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將導致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即,當事人訂立的合同,只要違反上述情形之一的,該合同即無效。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52條、第54條之規定,合同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只有在損害國家利益的情況下才屬於無效合同,除此之外,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屬於可撤銷、可變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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