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成立要符合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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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成立要符合什麼條件

在購買房屋的時候,肯定是需要簽訂書面的房屋買賣合同的,這樣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護自身利益不受損害。但不是簽訂了合同就一定能夠成立,對此法律中作出了條件要求。那究竟房屋買賣合同成立要符合什麼條件才行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進行具體瞭解吧。

一、房屋買賣合同成立要符合什麼條件

1、出賣方必須具有房屋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非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不得出賣他人的房地產。

2、買賣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未成年人和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公民不能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其房地產買賣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單位買房者如需購買私房的須得到有關機關的批准。

3、房地產買賣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可信。這是指房地產買賣雙方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表示出來的意思必須與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相一致。如果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籤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或者雙方惡意串通簽訂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房地產買賣合同都屬於無效合同。行為人對房地產買賣合同內容有重大誤解或合同顯失公平的,一方當事人可以要求撤銷或變更合同。

4、房地產買賣合同不得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也即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如果公民通過劃撥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其房屋轉讓必須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或者將其中的土地收益按規定上繳國家,否則不得買賣。

5、房地產買賣合同的形式必須符合有關的法律規定。房地產買賣合同應該採用書面形式並且應該按照法律規定辦理房屋所有權轉權登記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並公證

二、無效房屋買賣合同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民法典》、《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結合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筆者將房屋買賣活動中可能導致合同無效的所有情形進行總結,如下: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行為。

2、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限制行為能力人只能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他們進行房屋買賣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簽訂合同或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一方欺詐另一方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指房屋買賣一方以捏造事實或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致使對方當事人發生錯誤認識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4、以脅迫的手段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指房屋買賣一方以使對方財產、肉體或精神上受損害相威脅,迫使其產生恐懼而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5、乘人之危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指房屋買賣一方乘對方處於危難之際或利用對方的迫切需要,強迫對方接受明顯不利的條件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6、房屋買賣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所簽訂的合同。

7、買賣權屬有爭議的房屋。出售人應當對所出售的房屋擁有絕對的、無任何瑕疵的所有權,因為產權發生爭議的房屋權屬尚未確定,出售人並不一定擁有絕對的所有權,其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當然無效。

8、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處分其他共有人財產權利的房屋買賣合同;共有房屋的出售應當經過所有共有人簽字一致同意,否則買賣合同無效。

9、出租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如果出租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出租人僅僅是未履行通知的義務,或同等條件下將房屋賣給承租人以外的人的,其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仍然有效。

10、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房屋的買賣合同。被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房屋,房屋所有人在房屋被解除上述措施前不得出售,否則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如法院依法查封的房屋、被劃入拆遷規劃紅線範圍內的房屋等等。

那麼就必須要符合相關法律中規定的合同成立條件才行,需要注意,雖然一般情況下合同成立的時候就意味着合同生效,但要是當事人有特殊約定的話,那麼情況就不一樣。更多這方面的內容,你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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