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風險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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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風險防範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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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主體陷阱有哪些,如何防範買賣合同風險?

如果買賣合同當事人不確定對方的主體資格,對當事人的有關事項的約定存在漏洞時,當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已部分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全部履行完畢,而另一方未履行完畢或者未履行的情況下,對履行方當事人具有一定的交易風險。一、買賣合同主體陷阱有哪些有的合同當事人本身不具備成為買賣合同賣方主體或買方主體的資格,而利用種種手段掩蓋或隱蔽其真實身份,製造假象,使被害當事人與之簽約,以達到獲取不法得利的目的。從生活實踐來看,往往有以下幾種形式:1、偽造、變造或盜取企業法人或非企業法人的營業執照、授權委託書、合同專用章與被詐騙方進行協商。針對部分人認為大公司、大企業可靠的認識,犯罪分子往往製造其為某大公司、大企業的業務人員或業務部門的假象,使對方過於相信自己的經濟實力和履約能力而與之簽約。2、偽造一個根本不在的單位與被欺詐方簽訂合同。3、冒充財產所有者或經營管理者,與被欺詐方進行交易,或是冒充財產所有者的代理人進行欺詐。這幾種方式都是以假冒的身份參與買賣合同的簽訂、履行,被欺詐方往往對其住所地、企業註冊資產或企業經營管理狀況等情況一無所知,犯罪分子在合同簽訂後往往攜價款或貨物而逃,以致被欺詐方無法查找其去向或對其進行訴訟,結果造成嚴重的財產損失。當然若犯罪分子是在合同糾紛發生時逃走,被欺詐方也無法採取必要的措施以解決糾紛或挽回損失。二、如何防範買賣合同風險1、在現實交易和買賣合同的簽訂中建議雙方當事人採取書面形式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的簽訂可以採取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在因合同約定存在漏洞而出現合同歧義乃至發生合同糾紛時,書面形式本身可以防止空口無憑,也是最有力的證據。2、注意保存能夠證明雙方當事人關係的字據或者憑證即使採取口頭形式,最好也應當將能夠證明出賣人或買受人等有關情況的字據、收據、購物或者購貨發票、結賬單據等注意保存。這樣,當對方不認賬或賴賬時可以作為證據,從而將交易風險降到最低程度。3、保存能夠證明單位資質和當事人行為能力的證明、文書等對加蓋單位公章的介紹信、合同書及能夠證明單位資質的證件(營業執照正、副本)、項目審批證明、單位公章、財務章、合同專用章、法定代表人的印章等有關能夠證明單位資質和當事人行為能力的信件文書和證照,應當嚴加保存,並儘可能地做到專人保管,以防止他人盜用、冒用和濫用。在非及時清結的買賣合同簽訂中,無論是因疏忽大意,還是因當事人之間非常熟悉,抑或過於信任而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從而使買賣合同的主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即造成買賣合同對合同主體的約定存在漏洞時,可以通過以下方法進行補救:當事人可以通過對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進行簽字確定或者由雙方補蓋公章,以使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具有確定性並使合同具有可執行性。如果發生糾紛可以請律師協助解決,及時處理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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