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合同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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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合同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國際貿易合同的成立,必須符合法律規範,方為有效,即合同必須具備某些法律條件,主要包括:
1、合同當事人具有行為能力。進出口雙方在法律上必須具有簽訂合同的資格。
2、當事人之間必須達成協議,這種協議按照自願和真實的原則通過發盤與接受而達成。
3、合同必須有對價和合法的約因。
4、合同的標的和內容必須合法。任何合同的訂立,必須保證不違法及不違背或危害國家的公共政策,否則無效。
5、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必須真實。
6、合同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根據我國《涉外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的訂立,變更或解除,都必須採取書面的形式,這種書面形式不僅包括正式合同或確認書,也包括信件、電報、電傳和傳真。凡未採用書面形式的即為無效。這也是我國核准參加《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所作的兩項保留之一。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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