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技術貿易合同中的限制性條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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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技術貿易合同中的限制性條款有哪些
目前,國際上對於國際技術貿易合同中的限制性條款基本達成一致的有14項:單方面的回授條款;對效力異議條款;獨家經營條款;對研究的限制條款;對受方使用人員的限制條款;限定價格條款;對技術更改的限;包銷協定和獨家代理協定;搭售條款;出口限制;供方壟斷性安排;宣傳的限制;工業產權期滿後的付款和其他義務;在技術轉讓合同期滿的限制。
篇幅限制,此處僅介紹其中幾種比較典型的限制性條款。
(一)搭售條款。
搭售條款是一種常見的限制性條款,是指技術許可方迫使受讓方從許可方或其指定處購買其不需要的技術、設備、產品或服務,並以此作為受讓方取得所需技術的條件,比如,用專利產品搭售非專利產品,用專利產品搭售商標等。因此,除非搭售是為有效實施受讓技術所“必需”的,一般傾向於否認搭售的效力。
(二)回授條款。
回授是指技術受讓方將利用技術過程中所取得的技術進步和改進轉讓或者許可給技術許可方。回授條款不一定構成限制性條款,其可分為非獨佔性和獨佔性回授。非獨佔性回授的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一般認為獨佔性回授條款屬於限制性條款。
(三)限制改進技術條款。
限制改進技術條款,即在國際技術轉移合同中,技術許可方要求受讓方只能使用引進的技術,而不允許對引進的技術加以改進,使之適應受讓方當地的實際情況,也不允許用該技術進行與新產品或新工藝有關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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