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份額代持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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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份額代持協議

合夥企業份額代持協議

{子問題開始}合夥企業份額代持協議 {子問題開始}甲方(名義合夥人):

身份證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子問題開始}乙方(實際合夥人):

身份證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子問題開始}丙方(實際合夥人):

身份證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鑑於:

1.在本合同簽署日之前,甲方及其他方已經簽署了《 有限合夥合同》(以下簡稱“合夥合同”),共同設立 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合夥企業”)。

2.甲方作為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共向合夥企業認繳並實際出資人民幣 元,佔全部合夥人認繳出資總額的 %(以下簡稱“名義認繳份額”)。

甲方實際繳付人民幣 元,佔全部合夥人認繳出資總額的 %(以下簡稱“甲方實際認繳份額”);乙方實際繳付人民幣 元,佔全部合夥人認繳出資總額的 %(以下簡稱“乙方實際認繳份額”);丙方實際繳付人民幣 元,佔全部合夥人認繳出資總額的 %(以下簡稱“丙方實際認繳份額”)。

經平等協商,甲、乙、丙三方就如何確認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的身份及各自認繳份額的收益問題達成如下合同:

{子問題開始}一、名義合夥人與份額代持 甲乙丙三方在此確認,就乙方和丙方所實際認繳份額,甲方是乙方和丙方指定的合夥企業的名義合夥人。甲方為乙方和丙方的利益在合夥企業中代乙方和丙方持有實際認繳份額,乙方和丙方為各自實際認繳份額的實際所有人。

{子問題開始}二、認繳份額的轉讓 在獲得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的一致同意的前提下,甲方同意在收到書面請求後向乙方或丙方無償轉讓認繳份額,並簽署轉讓實際認繳份額所需的全部合同並採取全部必要的行動,包括但不限於簽署認繳份額轉讓合同,協助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等事項。

{子問題開始}三、投資收益與風險承擔 1.乙方或丙方就其實際認繳份額對合夥企業的投資收益全部歸屬於乙方或丙方各自所有,甲方不因自本合同所獲的名義合夥人身份,而對乙方和/或丙方的實際認繳份額享有投資收益。

2.乙方和/或丙方對合夥企業的投資收益,由甲方以自己的名義代為領取。

3.甲方承諾將所領取的投資收益,按照乙方、丙方各自認繳份額所佔之比例,於代領後應乙方和丙方的書面請求而劃入乙方和丙方指定的賬户。

4.因投資合夥企業所產生的投資風險,由甲乙丙三方按照各自認繳份額所佔的比例分攤承擔。如果甲方已經代為乙方和/或丙方向第三方承擔了損失,則乙方和/或丙方應在收到甲方的書面請求後將甲方代為承擔的損失匯入甲方指定的賬户。

2.甲方代表乙方和丙方行使有限合夥人的各項權利,包括參加合夥人會議、行使表決權、參加投資決策委員會、參加風險控制委員會、簽署合夥人會議決議文件等。對於甲方以名義合夥人對外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視作獲得乙方和丙方的授權與許可,並由乙方和丙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子問題開始}五、代持期限及合同終止 1.本合同有效期與甲方在合夥企業中的名義認繳份額持有期限相同,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算。

2.代持期限內,甲乙丙三方可以根據合夥企業運行的實際情況變更或者終止代持關係,但是三方需另行達成書面合同。

{子問題開始}六、保密 雙方同意,本合同的內容及本合同的存在為保密信息,未經一方事先同意,其他方不得對任何第三方披露。

{子問題開始}七、爭議解決 1.本合同的簽訂、解釋及其在履行過程中出現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糾紛之解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約束。

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合同各方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位於 (地點)的 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子問題開始}八、其他 1.本合同經各方簽署後立即生效。

2.未經一方的事先書面許可,另一方不得向他人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

3.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的任何變更都需要雙方的書面同意。

5.本合同的條款是可分割的。任何條款的無效都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和執行性。

6.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各方各執 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子問題開始}甲方(簽字或蓋章):

聯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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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子問題開始}乙方(簽字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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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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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問題開始}丙方(簽字或蓋章):

聯繫人:

聯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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