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勞務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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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勞務派遣)

勞動合同(勞務派遣)

編號: 

{子問題開始} 

{子問題開始}勞動合同書

(勞務派遣)

{子問題開始}甲 方:

{子問題開始}乙 方:

{子問題開始} 

{子問題開始}簽訂日期:{子問題開始} {子問題開始} 年{子問題開始} {子問題開始} 月{子問題開始} {子問題開始}日

{子問題開始}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子問題開始}第一條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註冊地址:

經營地址:

{子問題開始}第二條乙方: 性別: 户籍類型(非農業、農業)

居民身份證號碼: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户口所在地:

{子問題開始}二、勞動合同期限

{子問題開始}第三條 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終止。

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單位的派遣期限自 年 月 日開始。

{子問題開始}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子問題開始}第四條甲方派遣乙方工作的用工單位名稱:

{子問題開始}第五條 乙方同意根據用工單位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

{子問題開始}第六條 根據用工單位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

{子問題開始}第七條 乙方按用工單位的要求應達到_____的工作標準。

{子問題開始}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子問題開始}第八條 用工單位安排乙方執行 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休息日為 。

用工單位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子問題開始}第九條 甲方和用工單位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

{子問題開始}五、勞動報酬

{子問題開始}第十條甲方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 元。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 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子問題開始}第十一條 甲方未能安排乙方工作或者被用工單位退回期間,按照地方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乙方報酬。

{子問題開始}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子問題開始}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地方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並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子問題開始}第十三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地方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子問題開始}第十四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子問題開始}第十五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子問題開始}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子問題開始}第十六條 甲方應當要求用工單位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衞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子問題開始}第十七條 甲方應當要求用工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和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子問題開始}第十八條 甲方應當要求用工單位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子問題開始}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子問題開始}經濟補償

{子問題開始}第十九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子問題開始}第二十條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子問題開始}第二十一條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子問題開始}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子問題開始}第二十二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子問題開始}十、{子問題開始}勞動爭議{子問題開始}處理及其它

{子問題開始}第二十三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子問題開始}第二十四條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子問題開始}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地方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子問題開始}第二十六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子問題開始} {子問題開始}使{子問題開始} {子問題開始} 用{子問題開始} {子問題開始} 説{子問題開始} {子問題開始}明

一、本合同書可作為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使用。

二、用人單位與職工使用本合同書籤訂勞動合同時,凡需要雙方協商約定的內容,協商一致後填寫在相應的空格內。

簽訂勞動合同,甲方應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應本人簽字或蓋章。

三、經當事人雙方協商需要增加的條款,在本合同書中第二十二條中寫明。

四、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等內容在本合同內填寫不下時,可另附紙。

五、本合同應使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不得塗改。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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