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原因導致了租房客被網貸?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8W

什麼原因導致了租房客被網貸?

什麼原因導致了租房客被網貸?

隨着畢業季的來臨,各大城市則又湧現出了一大批的租房青年。在這一波租房高峯火熱進行的同時,除了存在被租户們所痛恨的黑中介剋扣押金、額外收取租户服務費的現象外,不法分子的騙局也悄無聲息的滲透到了租户中,並且不少租户已經落入騙局。

通過進一步瞭解得知,騙子騙術常見的模式為:在租户和中介簽訂租房合同之後,中介自稱被一家房屋租賃代理公司收購,將租户轉給了另一方,當租户重新簽訂租房合同時,便會被要求使用指定的軟件按月交租。實際上該代理公司在租户不知情的情況下已使用了租户信息辦理了數萬元的分期貸款,租户按月所交的房租,實際上是在網貸平台上按月還貸。而全款,則被中介套現了。對於中介所謂的“被收購”,其實是中介與代理公司之間共同設置的騙局,其目的是將租户轉賣出去,以便用租户的信息來捆綁借貸平台,並以此套現。

{子問題開始}案例:租户李某,今年4月7日,他通過“北京某中介機構”租了一間房,“租房合同中約定租金以押一付三的形式支付,合同期為一年。但僅僅住了10幾天,到4月底時,另一家房屋租賃代理公司聯繫到他,稱該中介已經被本代理公司收購,要和租户重新籤合同。當時李某出於防範意識就打電話給中介機構也得到了對方的確認。

該代理公司同李某講,對於重籤的合同,所交房租是押一付一,比之前押一付三要划算。但有個條件是租金要通過本公司所開發的一款APP來進行支付。由於李某也是畢業不久,在經濟上也比較拮据,考慮再三還是和該公司簽訂了租房合同,但對房租通過APP支付這一細節,並沒有在合同中約定。

由於合同的簽署沒有引起李某的懷疑,所以該公司的工作人員讓李某了所説的APP後,並用該APP掃碼識別工作人員出示的一個二維碼。隨後,工作人員不僅拍攝了李某手持身份證的照片,還向李某索要了銀行卡和開户行信息,並幫李某填好了APP上的信息。

本案中對於從網貸平台所貸的款項已被中介和代理公司瓜分,而所有風險則都留給了李某。而在現實生活中,不少人受騙後直到去銀行辦理貸款時,才猛然發現,自己身上多了一項未結清的網絡貸款。由於此時存在未結清的網貸,便影響到了自己辦理購房貸款。

對此,京益律師給大家一些建議。在租房過程中一定要核對好中介等機構資質,並且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切記審查好合同條款,遇到拿不準的條款應及時諮詢身邊的法律人士來幫自己分析。不要貪圖便宜,很多不法分子之所以會屢屢得手也正是利用了租户們的這種心理。

相關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第二條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並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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