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致婚姻無效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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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婚姻無效的原因有哪些
婚姻無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四種: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締結婚姻關係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包括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如果婚後經治療已經痊癒的,視為婚姻關係自始合法有效;法定婚齡男要求22週歲,女要求20週歲。
除了以上四種情形外,其他任何情況都不屬於無效婚姻。 婚姻無效的認定必須經法院的確認。
一段婚姻關係在法院還沒有確認其為無效婚姻的情況下,視為有效的婚姻。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婚姻中的一方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如果婚姻無效的情形消失的,法院對請求宣告婚姻無效的訴訟請求將不予支持。
經法院確認為無效的婚姻自始無效,視為婚姻雙方從來沒有締結婚姻關係。雙方之後再婚的視為初婚。
法律依據: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12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8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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