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致保險合同無效的原因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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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導致保險合同無效的原因有什麼

導致保險合同無效的原因有什麼

1、合同主體不合格主體不合格是指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保險代理人等資格不符合法律的規定。

例如,投保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或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締約行為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保險人不具備法定條件,不是依法設立的,保險代理人沒有保險代理資格或沒有保險代理權。如果保險合同是由上述主體締結,則合同無效。

2、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締約過程中,如果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對方作出違背自己意願的意思表示,均構成締約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實。

3、客體不合法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則其訂立的保險合同無效。

4、內容不合法

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風險是非法的,如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等均導致合同無效。

無效保險合同的種類有以下幾類:

對於無效保險合同,可按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按照全部還是部分內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可以分為全部無效的保險合同和部分無效的保險合同。全部無效的保險合同是指保險合同的全部內容自始不產生法律約束力。部分無效的保險合同是指保險合同的部分內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的其餘部分仍然有效。按照無效的原因進行劃分,無效保險合同可分為如下幾類:

1、主體不合格的保險合同

主體不合格的保險合同主要表現為投保人不具有締結合同的行為能力,如投保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保險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從保險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方面來説,保險人必須是依法成立的經營保險業務的商業保險公司。其他單位和個人訂立的商業保險合同,應為無效合同。

2、內容不合法的保險合同

內容不合法的保險合同是合同內容與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而導致無效的保險合同。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內容不合法的保險合同主要包括: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保險合同。②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者利益的保險合同。③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保險合同。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保險合同。⑤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無保險利益訂立的保險合同。⑥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的財產保險合同。⑦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訂立的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⑧父母以外的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人身保險合同等。

3、形式不合法的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如果保險合同採用口頭形式,原則上應認定為不成立或無效。

二、質押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質押物的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抵押合同無效。如質押人將他人的財產作質押,或質押人以共同共有財產設立質押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質押行為無效。

2、質押物不特定的,抵押合同無效。如只在質押合同上籠統地註明財產一宗,而沒有詳細清單的,不符合法律關於質押物必須是特定的規定,質押行為無效。

3、應該辦理質押物手續而未辦理的,質押合同無效。

4、質押物重複抵押的,質押合同無效。法律規定,質押物在質押期間,非經債權人同意質押就抵押物價值已設置部分再行抵押的,其行為無效。

5、對於通過簽訂質押合同規避法律的,質押合同無效。如在法律文書生效以後訂立質押合同;或經核實儘管有銀行貸款,但企業不是在財產質押後貸款的;或貸款中銀行資金不到位的,質押合同無效。

6、主合同無效的,質押合同無效。質押合同系保證合同的一種,是一種從合同,它以擔保的主合同合法有效為前提條件,主合同無效,則從合同無效。

7、以不能作抵押的財產設立質押權的,質押合同無效。如法律禁止買賣的自然資源,未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而由行政劃撥的土地使用權,不能強制執行的物品,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採取有其他訴訟保全的財產等,均不能質押。

8、質押物價值處於不確定狀態的,質押合同無效。如用財產保險單作質押的,財產保險單的價值體現要依附於其他事件的發生,它本身不是有價證券,也不是可以折價或變賣的財產,故不能用於質押。

9、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6個月到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破產企業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簽訂質押合同的,其行為無效,質押合同也無效。

如果質押合同中所質押物的使用權或者有爭議的,或者使用了不屬於當事人的物品進行質押,則該質押合同無效。質押合同規定所進行質押的物品必須是有特定進行説明的質押物,同時應該辦理質押物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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