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致合同終止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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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合同終止的原因有哪些?

合同,是當事人雙方就彼此權利義務達成的合意。在司法實踐中,導致合同終止既有當事人事先約定的原因,又有法律明文規定的原因。下面,我們主要來探討下導致合同終止的法定原因會有哪些。

導致合同終止的原因有哪些?

1、履行完畢。合同履行完畢就是債務得以清償,清償,是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合同履行期間屆滿,如,合夥終期屆至,都可以至使合同終止。

2、免除。即指債權人向債務人做出免去債務責任的意思表示,債務人表示接受,致使合同終止的雙方法律行為。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

3、抵銷。即指二人互負債務,彼此債務在對等數額內相互消償,致使雙方債權同時消滅的法律行為。抵銷可分為單方抵銷、合同抵銷和判決抵銷。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導致合同終止的原因有哪些? 第2張

4、提存。即指因債權人受領遲延或者債權人不明難為給付,債務人將提存物提交提存機關,從而消滅債務的法律行為。《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57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債權人下落不明;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5、混同。即指債權與債務同歸於一人,即同一個人既是債權人同時又是債務人,在這種情況下,債的關係歸於消滅。混同的原因主要有:民法上的繼受、商法上的繼受和特定繼受。債權和債務同歸於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6、解除。即指合同成立後,由雙方協議,或者由一方當事人做出意思表示停止合同的效力,致使合同終止的法律行為。《民法典》第56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導致合同終止的原因有哪些? 第3張

根據上文可知,導致合同終止的法定原因主要有履行完畢、免除、抵銷、提存、混同、解除。另外,如上文所訴,導致合同終止的原因既有法定又有約定,當出現約定的原因時就依照約定的原因終止合同,在此不贅述。如果您對此還有不清楚的地方,請您聯繫本站,我們將根據您的具體情況提供相應地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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