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魚塘承包合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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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魚塘承包合同書

土地魚塘承包合同書

發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為了發展集體經濟增加集體收入,經甲方討論通過將屬於甲方所有的位於:下棟屯20畝魚塘發包給乙方承包經營養殖、種養,為明確雙方權利,經雙方充分協商達成如協議:

一、 甲方將於 20畝魚塘發包給乙方承包期為十年,即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 承包金分為二期。每五年為一期,第一期每年為壹仟貳佰元每畝,第二期增加貳佰元,每年為壹仟肆佰元每畝,每年的承包金於每年的4月1日交清給甲方,即先交承包金後再經營,逾期不付清承包金的,甲方有權單方終結合同,造成損失即由乙方負責。

三、 乙方在承包期內有用勾機修挖魚塘、土方,以甲方無關。

四、 在承包期限內,乙方有轉讓權,但要通知甲方:並由乙方按本合同向甲方交付每年承包金到滿期為止。

五、 在承包期限,如有土地糾紛由甲方,出面解決,解決不了的,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

六、 在承包期限內:乙方水電費應及時按實際使用的數和村民收款標準一致,電費交供電所水費交本屯。在正常情況下,甲方不得無故停水,停電斷路,如因甲方:人為無故停水,停電、斷路的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向乙方負責全部的賠償。

七、 在承包期限內,乙方必須守法經營,如有侵權或違法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八、 在承包期限內,乙方有自主經營權利,主要為養殖種養業,並可在承包期限內在地上搭建臨時建築。

九、 在承包期限內,如遇國家土地徵收畝數賠償歸甲方屬權,乙方魚塘經濟損失賠償,由國家規定賠償給乙方。

十、 在承包期限內,甲、乙方均不能單方解除合同。

十一、 在承包期滿後,如甲方繼續發包的,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承包權。

十二、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並經雙方簽字之日起合同有效成立,本合同與法律同等待遇。

甲方: 乙方:

身份證: 身份證: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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