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轉讓協議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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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轉讓協議是否有效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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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轉讓協議是否有效

符合生效條件即有效。無論是合同義務的全部轉讓還是部分轉讓,都要有轉讓債務的協議,而且協議必須要徵得債權人的同意,轉讓合同義務的協議才能生效。

債務是可轉移的,必須由當事人親自履行的債務不能轉移。約定債務轉移的以債權人同意為必要條件。產生了新的合同關係,轉移前的合同關係消滅,轉移後的合同關係產生。合同主體已經變更,第三人成為合同當事人。

《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如果需要轉讓合同債務,債務人需要取得債權人的同意,只有這樣轉讓債務的行為才有效,因此,只要轉讓協議是由債權人知曉並同意的,就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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