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轉讓有效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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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轉讓有效協議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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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轉讓協議有效嗎

如果債權債務的轉讓符合法律規定,那三方簽訂的轉讓協議就是有效的,債務轉讓三方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應當考慮以下情況:

(一)《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也就是説,無論是合同義務的全部轉讓還是部分轉讓,都要有債務轉讓的協議,而且協議必須要徵得債權人的同意,轉讓合同義務的協議才能生效。

債務是可進行債務轉讓的,必須由當事人親自履行的債務不能轉移。約定債務轉讓的以債權人同意為必要條件。產生了新的合同關係,轉移前之合同關係消滅,轉移後的合同關係產生。合同主體已經變更,第三人成為合同當事人,符合生效條件即有效。

(二)債務人是否在合理期間作出不願接受債務轉讓的意思表示

從制度安排來説,債務免除的性質屬於契約,免除債務的意思表示送達債務人時,發生債的消滅,但被通知的債務人在合理期間不願接收該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債務轉讓的原因行為

在債權人與第三人直接達成債務轉讓協議的情況下,債務人實際上被架空,當事人通過債務轉移的形式,將賭債、高利貸等非法利益合法化,因此,法院對債務轉讓的原因行為進行實質審查確屬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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