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違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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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違約解決方案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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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合同糾紛解決方案


糾紛的種類:因格式條款發生的合同效力糾紛,因變更或解除合同產生的賠償糾紛,因運輸、飲食、旅店等企業違約或侵權形成的糾紛,因合同未達目的形成的精神損害賠償糾紛等等。

糾紛特點:旅遊合同的履行中不確定因素較多,所以合同履行中的變更較常見,而履行中的每一細小的變更都會影響到旅遊的質量。比如,改變航班的時間不僅意味着票價的變動,而且會影響遊客的休息;下榻賓館檔次、地點的變化同樣不僅帶來價格的變動,更重要的會帶來遊客心境的不同,影響遊客的滿意程度;而旅遊景點的變化往往會使遊客旅遊的目的完全落空。所以,旅遊合同的時間、地點以及遊客的運送方式的變更往往會引起糾紛。

旅遊合同糾紛的解決,主要採取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方法,茲簡述如下:

(一)協商

協商,又稱自行協商解決,是指當事人雙方對所發生的旅遊合同糾紛。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按照有關的法律,政策的規定,通過擺事實,講道理,自行解決糾紛的一種處理方法。協商解決合同糾紛,是我國《經濟合同法》和《涉外經濟合同法》規定的一種解決方法。在實踐中,當事人協商解決合同糾紛時,一般採用這樣幾種方法:

1、當事人本人(或法定代表人)自行協商解決的方法;

2、由當事人委託的代理人相互協商解決的方法;

3、在一定的組織機構參與下主持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二)調解

調解,是指旅遊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主管部門、第三者、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解決糾紛的一種辦法。由哪個部門主持調解合同糾紛,即可由雙方協商確定主持調解的部門,也可由單方提請有關部門主持調解。

(三)仲裁

仲裁,包括國內仲裁和涉外仲裁兩種。國內仲裁是指合同仲裁機關對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糾紛所進行的裁決;涉外仲裁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在爭議發生之後,達成書面協議,自願將彼此之間的爭議提交雙方同意的仲裁機構進行裁決的一種方法。

在法律上,我國《經濟合同法》和《涉外經濟合同法》都有關於仲裁的原則規定。在實踐中,國內旅遊公司糾紛的仲裁,都由我國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涉外旅遊合同糾紛的仲裁,由於要依據當事人的協商來選擇仲裁機構,仲裁機構的所在國就可能出現在我國、對方國家或者第三國。

(四)訴訟

訴訟,就是由人民法院主持的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旅遊合同糾紛的活動。由人民法院審理,判決的旅遊合同糾紛案件,是解決旅遊合同糾紛的最終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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