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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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在工作中,無論您是用人單位還是工作者,都需要與對方簽訂合法的勞動合同。假設您是工作者,如果在您與對方簽定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卻違法解除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使您遭到了損失,那麼,用人單位又該如何賠償您的損失呢?下面由365律師為您解答違法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方面的知識。

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含義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和變更

(一)、關於解除: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是勞動合同的一種類型,其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的“鐵飯碗”,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通過三種方式予以解除,包括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

1、協商解除 協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可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僅可以協商變更,還可以協商解除。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合同情形有兩種,一種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另一種是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

(1)、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 該情形又有三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是用人單位不須提前通知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只有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才能行使這種權力:

a、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b、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c、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種情形是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受其約束:

a、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c、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種情形是在用人單位瀕臨破產時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要依法履行相應的程序,即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但是,用人單位在行使上述權力時,還要受到以下法定情形的限制,即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a、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b、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c、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d、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 該情形也分兩種: 一種情形是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只有在用人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才有權力行使:

a、在試用期內的;

b、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c、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另一種情形是勞動者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才能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3、約定解除。約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由當事人事先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當條件成立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有一點必須注意,就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

(二)、關於變更: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其他類型的合同一樣,也適用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的協商變更原則。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除了勞動合同期限以外,雙方當事人還可以就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條件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等方面協商,進行變更。在變更合同條款時,應當按照自願、平等原則進行協商,不能採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同時還必須注意變更後的內容不違法,否則,這種變更是無效的。

四、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兩種情形。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沒有采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就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只要出現三種情形,在勞動者主動提出續訂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出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意的情況下,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論用人單位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只要勞動者提出,用人單位就必須同意續訂,而且是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當然如果用人單位提出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不同意。 三種情形如下:

1、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連續是指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不間斷達到十年。如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八年後,離職到別的單位工作了兩年,然後又回到了原用人單位工作二年。雖然累計工作時間達到了十年,但是勞動合同期限有所間斷,不符合在“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條件。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且”的含義是二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簽訂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就意味着下一次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的用人單位為了逃避義務,使勞動關係處於一種不明確的狀態,在發生勞動爭議的時候也無據可查,經常有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發生。對此,勞動合同法對於已經建立事實勞動關係,但沒有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應當按照企業的或者行業的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作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實行同工同酬。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無視法律的規定,仍然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對於這種情況,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五、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後的補償、賠償問題

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和你的工作年限和月工資相關,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滿半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計算,不滿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解除勞動關係違反法律規定的,要支付兩倍的經濟補償金,即賠償金。相關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勞動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非用人單位的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給付經濟補償金。

由於篇幅有限,並不能將關於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賠償問題講得十分細緻,如果您遇到了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相關問題,或者對本文編寫的內容有所疑惑或質疑,歡迎隨時聯繫365律師網站的專業律師,幫您解決各種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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