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做工傷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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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做工傷鑑定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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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哪裏做工傷鑑定

先到(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科領取工傷申請認定表,並詳細填寫表格,其中包括要求所在企業蓋章同意傷者進行工傷鑑定。
因工傷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應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其委託的代理律師按規定的期限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衞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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