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工傷認定可以做傷殘鑑定的依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4W

沒有工傷認定可以做傷殘鑑定的依據是什麼

確實在個別工傷事故當中,職工個人表現出來的態度就非常的不配合,不知道該職工是因為什麼樣的原因,所以自己就不情願的配合做工傷認定的這個程序。如果這樣的話,不排除當前的這種所謂的工傷就是其自己專門用來訛詐公司的,而且在這些職工心目當中所想的一個問題還是沒有工傷認定可以做傷殘鑑定的依據是什麼?

一、沒有工傷認定可以做傷殘鑑定的依據是什麼?

不可以,工傷認定和傷殘鑑定其實是一回事,當事人沒有進行工傷認定,也就是放棄了傷殘鑑定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

二、做工傷傷殘鑑定的步驟是什麼?

1、申請

當事人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衞生機構所在地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鑑定申請.鑑定申請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鑑定申請書,職業病診斷病歷記錄,診斷證明書,鑑定委員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審核

職業病診斷鑑定辦事機構收到當事人的鑑定申請後,要對其提供的與鑑定有關的資料進行審核,看有關材料是否齊備、有效.職業病診斷鑑定辦事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材料審核,對材料齊全的發給受理通知書;對材料不全的,通知當事人進行補充.必要時由第三方對患者進行體檢或提取相關現場證據.當事人應當按照鑑定委員會的要求,予以配合。

3、組織鑑定

參加職業病診斷鑑定的專家,由申請鑑定的當事人在職業病診斷鑑定辦事機構的主持下,從專家庫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當事人也可以委託職業病診斷鑑定辦事機構抽取專家,組成職業病鑑定委員會,鑑定委員會通過審閲鑑定資料,綜合分析,作出鑑定結論.鑑定意見不一致時,應當予以註明。

4、出具鑑定書

鑑定書的內容應當包括:被鑑定人的職業接觸史;作業場所監測數據和有關檢查資料等一般情況;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的主要爭議以及鑑定結論和鑑定時間,鑑定書必須由所有參加鑑定的成員共同簽署,並加蓋鑑定委員會公章。

三、工傷鑑定多久出結果?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做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2、一般來説,申請人可以在參加完勞動能力鑑定面檢後三週左右持本人身份證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領取鑑定結論,也可等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已郵寄的方式書面送達鑑定結論。

由此得知,沒有工傷認定可以做傷殘鑑定的這種想法是錯誤的,既然沒有國家權威機構對當前的這場安全事故定性為工傷,那麼自然也就不存在着所謂的工傷鑑定了。如果職工自己不配合工傷認定就等同於放棄了傷殘鑑定跟後面一系列的工傷待遇了,工傷認定也不需要承擔任何的費用,一般只有不是工傷的才會放棄工傷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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