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傷殘鑑定要去幾次才可申請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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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傷殘鑑定要去幾次才可申請成功

在建築行業中,工作人員的安全顯得至關重要,在員工受傷時應當第一時間去醫療機構進行治療,並且做相關的傷殘鑑定以便後續補償。那麼,工傷傷殘鑑定要去幾次可以申請成功呢?一般來説,傷殘鑑定若是依次就可鑑定成功最好,當然相關部門規定可以進行兩次申請。

傷殘鑑定在雙方都沒有意見的情況下,是不需要進行復查的。如果一方有意見,是可以申請複查的。一般第二次傷殘鑑定為最終結果。 工傷勞動能力再次鑑定結論是最終結論。

一、傷殘鑑定可以申請幾次?

1.兩次,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工傷傷殘鑑定)。2.對勞動能力鑑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天內向省一級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複檢。 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申請鑑定的單位或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做出的鑑定結論不服,可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做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二、傷殘鑑定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1、醫療費醫療費是指受害人接受醫學上的檢查、治療和康復所必需的費用主要包括:掛號費、檢驗費、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及其他 必要的醫療費用。因侵權行為誘發受害人其他疾病的醫療費用,應當根據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和原因力比例 等實際情況,予以適當賠償對因果關係和原因力大小難以確定的,參照專業鑑定機構的鑑定結論由人民法院自行確定。

(一)掛號費。一般以就診治療單位的掛號憑據為憑證進行賠償。

(二)檢驗費。基於診斷和治療傷情的需要,應經治單位的要求進行檢驗所支出的費用,均應進行賠償。賠償數額根據經治單位的檢查單據、診斷證明和相應的收費憑證進行確認,但有證據證明受害人進行不必要檢驗所支出的費用,致害人不予賠償。未經治療單位允許擅自進行檢驗所支付的費用不予賠償,但受害人有正當理由的除外

(三)醫藥費。基於傷情治療和康復的需要,按經治單位的處方購買藥品所花的費用,均應予以賠償。賠償數額根據經治單位的處方單據、診斷證明和相應的收費憑據加以確認,但有證據證明受害人購買與傷情治療和身體康復無關的藥品或其他物品所支出的費用,致害人不予賠償。

(四)治療費。一般以就診治療單位的診斷證明和治療單據為憑進行賠償

(五)住院費。一般以就診治療單位的診斷證明和 住院單據為憑進行賠償,但有證據證明受害人傷情顯著輕微不需住院或傷情已經痊癒應當出院而仍然住院所支付的住院費,致害人不予賠償。未經初診治療單位允許,擅自轉院接受治療和購買藥品所支付的費用不予賠償,但受害人有正當理由的除外。

2、誤工費誤工費是指受害人因身體受到傷害不能正常工作所減少的正當收入。計算誤工費應考慮誤工時間和受害人的正當收入標準:

(一)誤工時間。指受害人因受傷害而耽誤工作的時間量。誤工時間一般應當參照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或者法醫鑑定予以認定,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等情況來確定。受害人傷情顯著輕微不影響正常工作的,僅計算就診、換藥當日的誤工費;受害人傷情輕微無須住院治療的,誤工時間自因傷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實際痊癒之日計算; 受害人出院時傷情仍末痊癒的。誤工時間自因傷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傷情實際痊癒之日計算。受害人受傷致殘的,誤工時間一般自因傷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定殘之日止計算。受害人因受害經醫療無效死亡的,誤工時間自因傷停止工作,之日起至死亡之日止計算。

(二)受害人的正當收入標準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實際喪失的田定收入額計算;但實際收入超過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五倍以上的,按五倍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或除固定收入外還有其他不固定正當收入的,應參照受害前一年至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一年至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同行業或相近行業同等勞動力上一年度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因沒有工作或因離退休而主要從事家庭勞動的,參照當地縣(市)級統計部門公佈的上年度居民平均收入計算。從事農業生產因傷害導致農忙期間誤工的,其誤工費參照當地縣(市)級統計部門公佈的上年度農村居民平均收入的兩倍計算。

3、護理費護理費是指因護理受害人而造成的誤工損失或僱用必要的護理人員所支出的費用。計算護理費應考慮護理人數護理時間和護理人員的正當收入標準:

(一)護理人數。一般不得超過二人,未住院或出院之後仍有護理必要的,護理人員為1人。

(二)護理時間。限於受害人因傷害所導致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期限。

(三)護理人員的正當收入標準。一般應參照受害人誤工費正當收入標準進行計算;僱人護理的,護理費的賠償額按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確認。但勞務費賠償數額最高不得超過受害人所在地縣(市)級統計部門公佈的上年度服務業平均收入的兩倍;對於要求護理費的,在住院期間一定要求醫生出具需要護理的證明,如果需二人護理的一定要在護理證明上註明需要二人護理。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請求賠償今後護理費的,可以按照其定殘時的實際年齡與受訴法院所在地人均期望壽命的差額年限計算護理期限,但最低不少於五年,最長不超過20年。已判付安裝功能性假肢費用的,不考慮今後護理費。根據司法解釋: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4、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受害人住院治療期間伙食費支出的合理補償。住院伙食補助費以實際住院時間為基礎,參照受害人所在地一般國家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進行計算。

5、營養費營養費是指受害人在遭受損害後,為輔助治療或使身體儘快康復而購買日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所支出的費用。法院應當根據其傷殘情況以及治療機構的意見確定是否賠償。營養費的賠償數額一般為每天二十至三十元;計賠營養費的時間,以恢復傷情需要補充營養的實際期限計算。但計賠時間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6、交通費、住宿費就醫交通費、住宿費是:指在治療傷情的過程中,受害人及必要的護理人員必須乘車、乘船和住宿所支出的費用。

(一)就醫交通費一般以交通費票.據的實際數額予以確認,交通費的票據應與就醫及轉院的:時間和次數相一致對硬卧以上火車票費及飛機票費,按硬卧票費認定;對二等艙以上船票費,按二等艙船票費認定;但受害人因傷情嚴重需緊急搶救而必須乘坐飛機或包車入院或轉院所支付的交通費,應當給予合理賠償

(二)就醫住宿費。一般以住宿費票據的實際數額予以確認,住宿費的票據應與就醫及轉院的時間和次數相一致。

綜上所述,關於工傷傷殘鑑定要去幾次的問題上文已經有所回覆。當建築工人在工作期間應當以自身的安全為第一,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對相關工作場地做好防護措施以及為員工購買意外受傷保險,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當然工傷鑑定的相關費用是不應有受害者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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