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幾次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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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幾次機會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當事人拒絕辯護有幾次機會




    1、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人拒絕辯護



    只能拒絕一次,拒絕指定的辯護律師的,需要正當理由,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必須有辯護律師。



    2、一般案件



    可以拒絕兩次辯護,拒絕兩次後,自行辯護。



    被告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或者指派律師的,合議庭應當准許。



    應當法律援助的情形: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本人及其近親屬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符合法律援助條件。



    2、具有盲、聾、啞等生理缺陷的被告人。



    3、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4、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5、未成年人



    6、精神病強制醫療程序中的被告人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



    可以法律援助的情形:



    1、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經委託辯護人。



    2、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3、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4、被告人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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