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工傷鑑定機構可以鑑定工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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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工傷鑑定機構可以鑑定工傷嗎?

我們現在生活的社會中工作對於一個人來説非常重要,現在的社會有很多的工作,工作肯定也有危險和安全的區別。對於工作很多情況下都是因為在很多的工作都是按照自己的勞動來劃分的危險的工作有好的收入,這個時候就難免有工傷的出現。那麼非工傷鑑定機構可以鑑定工傷嗎?

必須認定為工傷,才能申請做工傷的傷殘鑑定。

無須認定為工傷就可以評殘的,

一個是在無照企業受到事故傷害,還有一個是未滿16週歲(童工)。

要想得到工傷賠償,必須先認定為工傷。

程序是: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工傷賠償。

司法鑑定也可以索賠,但是同樣的傷,按人身損害標準鑑定的等級一般要低於按工傷鑑定標準鑑定的等級。

工傷認定

工傷不同於其他人身傷害。工傷必須符合法定條件並經法定程序認定為工傷.因此,發生工傷後,依法進行工傷認定非常重要 。需要強調的是,應當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申請工傷認定時應當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關係證明、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等材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做出工傷認定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和用人單位。

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患職業病的;

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的規定。

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而申請做工傷認定,需要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由單位在事發後30天內,受傷者或家屬在事發後1年內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並在傷情相對穩定時,申請做勞動能力鑑定(即傷殘鑑定),然後根據認定和鑑定結果,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 因工負傷待遇發生的糾紛,屬於勞動爭議,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前置條件,即未經勞動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是不會受理的。

勞動仲裁的時效為發生爭議後的60天內,受傷者可以在事發後的60天內,向單位住所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單位為其做工傷認定及傷殘鑑定;也可以在拿到勞動保障局的工傷認定書後的60天內,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按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結果,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

認定時間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用人單位應該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我們可以看出對於非工傷鑑定機構在我們國家的規定中是可以鑑定工傷的,但是這樣鑑定的工傷我們的國家可能不承認,所以説我們對於這個問題還是需要去當地政府規定的鑑定機構來去鑑定這樣會比較的好,因為這樣可以避免很多的麻煩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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