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傷殘鑑定需要什麼材料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W
車禍傷殘鑑定需要什麼材料
交通事故傷殘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所致的人體殘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I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需要傷殘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
進行傷殘鑑定,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1、受害人身份證(無身份證的可帶户口本);2、交通事故認定書;3、入院記錄;4、出院記錄;5、病歷本;6、疾病診斷證明書;7、X線報告單、CT報告單等;8、X光片及CT片;9、票據及費用清單。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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