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交通事故工傷傷殘的標準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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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交通事故工傷傷殘的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江蘇交通事故工傷傷殘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基準標準為:五級20萬元,六級16萬元,七級12萬元,八級8萬元,九級5萬元,十級3萬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基準標準為:五級9.5萬元,六級8.5萬元,七級4.5萬元,八級3.5萬元,九級2.5萬元,十級1.5萬元。

江蘇還特別規定,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且解除勞動關係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下列標準執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額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額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額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額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額的10%支付,但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除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如經勞動能力鑑定為10級傷殘的,可享受如下工傷待遇:

(1)醫藥費由用人單位全額墊付;

(2)停工留薪期內(工傷治療、康復期間)工資按原待遇發放;

(3)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單位負責;

(4)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按由工傷職工所在地標準發放;

(5)工傷賠償

1)如果繼續在單位工作,不辭職的話,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0級工傷為7個月本人工資。

關於工傷事故可否雙賠,《工傷保險條例》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就浙江省而言,一般遵循等額補償原則,根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勞動爭議指導意見》第37條規定:“勞動者因他人的侵權行為導致工傷的,一般應先向侵權人請求民事侵權賠償;如其就民事侵權已實際獲得相應賠償,其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機構在工傷待遇總額內補足工傷待遇。

因侵權人逃逸等原因,勞動者無法向侵權人主張賠償的,其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機構依法先行支付工傷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傷殘津貼、工傷醫療費、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等工傷保險待遇;其向侵權人主張後實際獲得民事侵權賠償的,可在工傷保險待遇範圍內按總額補差的辦法結算;其向侵權人主張後仍不能實際獲得民事侵權賠償的,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機構應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機構支付相關費用後,可以向民事侵權人進行追償,人民法院可視情追加勞動者為當事人。在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機構向勞動者已經支付全部或部分工傷保險待遇後,勞動者又向侵權人提起民事侵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追加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機構為當事人,使其依法行使對侵權人的全部或部分追償權。”

2)如果選擇辭職不幹了的話,在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同時,還可以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的金額由工傷職工所在地制定,地區不同,賠償額度也不同,可以撥打12333諮詢一下當地勞動部門。

工傷的發生非常的常見,在執行工作的過程當中,發生了身體損傷,或者是得了職業病的,都應當認定為是工傷,工傷的賠償應當由保險公司在限額內進行賠償,但是員工因為缺乏法律知識,一般都是先尋找用工單位賠償,單位尋找保險公司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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