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第38條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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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第38條的規定是什麼?

一、交通事故第38條的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條的內容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採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羣眾性活動、大範圍施工等情況,需要採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條 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採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條 有關道路通行的其他具體規定,由國務院規定。

二、交通事故導致人死亡是否有刑事責任?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有刑事責任。事故存在過失行為的,涉嫌交通肇事罪;事故存在故意行為的,涉嫌故意殺人罪。一般情況下是過失,致人重傷、死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行人死亡的要承擔刑事責任,前提是行人沒有闖紅燈而是按照交通指示燈通行的。如果是導致人死亡的可能要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時還要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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