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第30條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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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第30條的規定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第30條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第30條的規定是:其實我們的理想是建立在社會化、財富化的基礎上才能夠滿足生活最基本的需求的,在用工關係當中,維繫雙方最關鍵的就是每個月按時發放的工資,這也是屬於員工的報酬權。在勞動合同法30條當中也有所提及,下面要了解的法律常識就是對勞動合同法30條的詳細解釋。

二、無故拖欠工資的相關內容

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依據原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勞部發〔1995〕226號),“剋扣”勞動者的工資不包括以下減發工資的情況:

(1)國家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

(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

(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代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繫,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5)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不包括:

①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能所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②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過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為無故拖欠。

我國勞動關係中的第30條中對於拖欠員工工資的行為進行明確的闡述,對各種情況的懲罰也是非常明確的,拖欠工資或者無故剋扣工資的行為觸犯了相關的法律規定,員工可以向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維護自己獲得勞動成果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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