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不計入辦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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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不計入辦案期限:

什麼情況不計入辦案期限

一、在民事訴訟中,公告期間、鑑定期間、處理管轄權異議的期間和解決管轄權爭議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但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對他們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除此以外的其他鑑定時間都應當計處辦案期限。對於因鑑定時間較長,辦案期限屆滿仍不能終結的案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應當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變更強制措施,改變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訴訟文書的在途期間不包括在期間內,應當將路途上的時間扣除,例如從外地押解回偵查機關需要2天時間,則這2天應從24小時訊問和通知其家屬或單位的法定期間內扣除,但路途時間仍然計算在偵察羈押期限內。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無論法院收到訴訟文書是在原定的期間內還是超過了原定的期間屆滿日,均不算過期,該訴訟文書的交付日期,以該文書交郵時郵局在該文書郵件所蓋的郵戳上的日期為準。

三、在刑事訴訟中,期間重新計算的情形主要有:(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自發現之日起依《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2)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後移送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後,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或者審理期限。(3)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從收到發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4)對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公訴案件,從改變後的辦案機關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辦案期限。(5)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

四、根據我國 刑法第18條的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後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 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在辦理刑事案件中,認定犯罪嫌疑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是否有精神病,對決定是否追究其刑事責任起至關重要的作用。實踐中,由 於對犯罪嫌疑人精神狀態的確定比較複雜,情況也多種多樣,往往需要經過一段時間的鑑定工作才能得出結論,而這段時間的長短與作精神病鑑定的醫院和犯罪嫌疑 人的病情密切相關,而非公安、檢察等機關所能控制,因此適應實踐中對此類案件作慎重鑑定的需要。

上述可知,在刑事訴訟、民事訴訟等有特殊情況的時候,都是不計入辦案期限。遇到這些情況,辦案期限就不能按常規的計算,要根據情況的不同,按照不同的方法計算,靈活的變通。更多疑問,可以登錄我們律師356的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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