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鑑定不計入辦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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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哪些鑑定不計入辦案期限?

1、《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根據上述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鑑定時間不計入辦案期限外,其他鑑定時間都應當計入辦案期限。對於因鑑定時間較長,辦案期限屆滿仍不能終結的案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應當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變更強制措施,改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2、《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明確: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時間不計入羈押期限和辦案期限。

3、《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時間不計入辦案期限,其他鑑定時間都應當計入辦案期限。對於因鑑定時間較長,辦案期限屆滿仍不能終結的案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應當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改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4、《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二百零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時間不計入羈押期限和辦案期限。

二、不計入辦案期限的原因

1、如果對被害人作精神病鑑定或傷情 鑑定的結果決定案件的性質,如在被害人自願的情況下與其發生性關係,如果被害人當時患有精神病,則可以確定犯罪嫌疑人涉嫌強姦,反之,如果被害人當時未患 精神病,則不是被強姦,就沒有犯罪事實發生,如果此時對所謂的犯罪嫌疑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則是違法的,不存在問題。

2、如果對被害人作精神病鑑定或傷情鑑定的結果不能決定案件性質,則對被害人作精神病鑑定或傷情鑑定不影響案件的辦理,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應當 將對被害人作精神病鑑定或傷情鑑定的期間計入辦案期限。

綜上所述,在具體案件的實踐中,哪些鑑定不計入辦案期限這個問題相關法律給了我們答案。在各種鑑定中,其中對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病鑑定是不計入辦案期限的,而且只有這一個鑑定不會計入辦案期限,其他的都是要計入的。刑事案件紛繁複雜,律師們起着專業的輔助作用,遇到相關案件時,我們可以諮詢專業律師以明確應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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