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間是否計入行政辦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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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在辦理一些行政案件時,會遇到聯繫不到當事人的情況。那在這種情況下公安機關就會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進行公告,那麼《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中關於公告期間是否計入行政辦案期限的這個問題的答案是怎樣的,下面大家可以跟本站一起來了解。

公告期間是否計入行政辦案期限

一、一般的情況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之時或者日不計算在內。法律文書送達的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期間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滿日期,但違法行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送達法律文書,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照簡易程序作出當場處罰決定的,應當將決定書當場交付被處罰人,並由被處罰人在備案的決定書上簽名或者捺指印;被處罰人拒絕的,由辦案人民警察在備案的決定書上註明;

(二)除本款第一項規定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和其他行政處理決定,應當在宣告後將決定書當場交付被處理人,並由被處理人在附卷的決定書上簽名或者捺指印,即為送達;被處理人拒絕的,由辦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決定書上註明;被處理人不在場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作出決定的七日內將決定書送達被處理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應當在二日內送達。

送達法律文書應當首先採取直接送達方式,交給受送達人本人;受送達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屬、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員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員會代收。受送達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和捺指印的,送達人可以邀請其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説明情況,也可以對拒收情況進行錄音錄像,把文書留在受送達人處,在附卷的法律文書上註明拒絕的事由、送達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捺指印,即視為送達。

無法直接送達的,委託其他公安機關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

二、特殊的情況

經採取上述送達方式仍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公告的範圍和方式應當便於公民知曉,公告期限不得少於六十日。

關於公告期間是否計入行政辦案期限這問題,上面的文字給予瞭解答。綜上所述,公告的時間是比較長的,必須要達到60日以上,這個時間是不計入行政辦案期限的。以上就是對這個問題進行的相關解答。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黑龍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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