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規定管制的期限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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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規定管制的期限如何計算

管制可以説是刑事處罰中主刑裏面最輕的一種了,而是否能對犯罪分子判處管制,還需要看《刑法》中的規定是怎樣的。相比其他的主刑,我國對管制作出的刑期可以説是比較短的,那實踐中管制的期限有多少,而具體又該如何來計算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管制的期限是多久

管制作為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併罰時最高不能超過3年。這一期限既反映了管制作為輕刑的特點,又不失作為刑罰的必要懲罰作用。管制刑期的上限雖然比拘役長,但由於管制只是限制人身自由,而拘役是剝奪人身自由。從性質上講,管制仍輕於拘役。

二、管制的期限如何計算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所以規定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為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屬於剝奪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另外,對於經過批准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外出的罪犯,被許可外出的期間,應計入執行期,但超過許可的時間不計入執行期;對於未被批准而擅自離開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間,不得計入執行期。扣除的執行期,由縣級公安機關在其法律文書上註明,並加蓋公章,通知本人,同時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原審判或批准機關。

三、管制如何執行

管制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的,對於輕微犯罪分子不予關押,在公安機關管束和公眾監督下限制其一定自由的一種刑罰。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8條規定,管制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具體來説,就是縣或縣級市的公安局以及大中城市所轄區、縣的公安分局。在司法實踐中,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可以指派所屬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是公安特派員以及有關單位的保衞組織,依靠治安保衞委員會執行。執行機關應當向管制犯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羣眾宣佈罪犯的犯罪事實,管制的起始日期,同時宣佈管制犯在刑罰執行期間必須遵守刑法的規定。根據刑法第34條,這些規定包括: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權利;

(3)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4)遵守執行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5)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准。

往往還會同時適用社區矯正,也就是説此時是結合社區教育,對犯罪分子進行改造。具體關於管制的刑期,《刑法》中規定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當然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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