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關扣押期限一般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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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關扣押期限一般是多久

扣押一般是指對一些物品進行的,如果是對公民人身採取的措施,那麼就應該屬於扣留。無論是扣押、還是扣留,司法人員都是需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採取相應的措施。那其中規定的司法機關扣押期限一般是多久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話,可以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4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作他用和自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98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於扣押、凍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

第114條:“在勘驗、搜查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文件,應當扣押;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對於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損毀。”

第118條:“對於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扣押、凍結,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機關。”

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17條:“對於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子郵件、電報,應當指派專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調換、損毀或者自行處理。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扣押,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部門、網絡服務單位。”

第219條:“對容易腐爛變質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在拍照或者錄像後委託有關部門變賣、拍賣,變賣、拍賣的價款暫予保存,待訴訟終結後一併處理。通知被害人後,超過半年未來領取的,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如有特殊情況,可以酌情延期處理。凡是已經送交財政部門處理的贓款贓物,如果失主前來認領,並經查證屬實,由原沒收機關從財政部門提回,予以歸還。如原物已經賣掉,應當退還價款”。本案被告公安分局也是根據該條來作為自己的沒收行為合法性的依據。

對第221條:“對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損毀或者自行處理”。

第222條:“對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財物及其孽息中,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由扣押的公安機關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繳國庫或者返還受害人,並向人民法院送交執行回單”。我們知道,《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對於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案件的偵查期限問題確實作了相對完善的規定,但是,在上述法律、規章中關於涉案財物扣押期限和偵查期限的規定明顯存在以下的問題和不足:

在刑事案件中,對於被扣押後應當退還的財物只規定:“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扣押,退還原主”,但是,應當在財物被查扣後多長時間內查明與案件無關卻沒有規定。這樣,就必然導致“應當在三天內退還原主”的規定實際上是一個無期限的規定。

經過上文的分析大家應該知道司法人員扣押的物品,需要在一定時間內解除扣押,至於扣押期限,相關法律中規定一般是3日,即要是經過調查發現確實與案件沒有關係的話,則必須要在3日內解除扣押,然後退還給當事人。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第,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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