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車輛扣押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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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車輛扣押期限是多久

公安交警部門一般情況下在交通事故中扣留車輛的期限為三十日,如果沒有法定原因三十日滿後必須放車。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1、一般情況

調查結束之日起30天(3日內委託、鑑定期限不超過20日、2日內送達鑑定報告、5日內通知領取事故車輛);

調查結束之日起(申請重新鑑定的)55天(3日內委託、鑑定期限不超過20日、2日內送達鑑定報告、有異議的3日內申請重新鑑定、鑑定期限20日、2日內送達鑑定報告、5日內通知領取事故車輛)。

2、特殊情況:

調查結束之日起70天(3日內委託、鑑定期限不超過60日、2日內送達鑑定報告、5日內通知領取事故車輛);

調查結束之日起(申請重新鑑定的)135天(3日內委託、鑑定期限不超過60日、2日內送達鑑定報告、有異議的3日內申請重新鑑定、鑑定期限60日、2日內送達鑑定報告、5日內通知領取事故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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