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試用期期限是多久
一、一般的試用期期限是多久
試用期期限為一個月至六個月,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超過六個月。有的用人單位為了規避法律,約定試崗、適應期、實習期,這些都是變相的試用期,其目的無非是為了將勞動者的待遇下調,方便解除勞動合同。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明確這些情形按照試用期對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二、六種不合法的試用期
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但現實生活中,少數用工單位會不合法的約定試用期。
以下六種情形均不得再次約定試用期:
一是勞動合同期滿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是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是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勞動者工作崗位變更的;
四是用人單位招用同一勞動者且上次招用時雙方約定的試用期已實際履行或者已部分履行的;
五是用人單位與初次就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指令性安置的復退軍人以及軍轉幹部隨調家屬等政策性安置人員訂立勞動合同的;
六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試用期是有嚴格的規定的,一般來説要求在一個月以上,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也不得變相的以“實習期”、“適應期”等名義延長試用期,畢業生應該及時的避開這些試用期的坑,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